正義網欽州4月8日電(通訊員符慶傑 黃長飛)廣西一局長為償還銀行貨款,竟利用手中權力,非法收受他人好處費50多萬元,貨款輕而易舉還清,自己卻觸犯了刑律。4月1日,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檢察院以受賄罪依法對被告人高某提起公訴。
  被告人高某,男,42歲,正科級幹部,案發時任廣西靈山縣靈東水庫管理局局長,全面主持靈東水庫所管轄工程的發包,審核和撥付工程款等工作。2013年8月14日,高某接到承建其管轄水庫工程的龔老闆的電話,“高局長,最近急錢用嗎?我手頭上有一些,你可以先拿去用”,高某反問有多少錢,龔老闆說他有50萬元,高某猶豫了一下,以正在開會沒空拒絕了對方,龔老闆卻說就想今天送出去,高某想到自己還有50萬元的銀行貸款即將到期,便要求龔老闆把50萬元拿到靈山縣某銀行先交給業務員保管,高某隨後到銀行找到該業務員將50萬元存入銀行帳戶還清了貨款。在隨後的工作中,高某利用全面負責對工程的發包、驗收及審核和撥付工程款的職務便利,多次給予龔某關照。
  另查明,2011年4月,高某利用職務便利,收受承建靈東水庫工程的謝老闆3萬元,併為他謀取不正當利益。
  檢察機關認為,被告人高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所在單位管轄工程的發包、審核和撥付工程款等職務之便,收受相關工作老闆的好處費共53萬元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385條第1款、第386條、第383條的規定,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根據刑法第172條規定,向法院提起公訴。  (原標題:廣西欽州一局長為還銀行貸款受賄50多萬元被公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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